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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 关于《加强和规范交通运输事中事后监管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任务分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4-08 来源: 青海省交通运输厅 作者:佚名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厅属相关单位、厅机关相关处室:
为深化交通运输“放管服”改革,交通运输部制定了《加强和规范交通运输事中事后监管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抓好贯彻落实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积极组织实施《加强和规范交通运输事中事后监管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重点任务,到2023年,基本建成以“双随机、
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息化监管为支撑、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交通运输新型监管体系,基本形成市场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互为支撑的交通运输协同监管格局,公路管理、水路运输、道路运输、海事管理、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等领域监管难题得到有效破解,监管能力和水平得到提高,监管责任得到落实,交通运输市场主体竞争力和市场效率得到明显提升。
二、重点任务分工
(一)梳理事项清单。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释及行政许可事项取消下放,按层级动态调整权责清单,并按照法定权限和职责逐项细化落实取消和下放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结合法律法规规定和“三定”明确的监管职责,梳理本部门监管事项,编制监管事项目录清单、实施清单,明确监管部门、监管对象、监管措施、设定依据、监管结果、监管层级等内容,纳入“互联网+监管”系统并动态更新。(责任部门: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厅建管处、厅运输处、厅养管处、厅安监处、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省公路路政执法总队、省地方海事局按职责分工牵头负责,完成时限:2021年完成)
(二)理清监管职责。梳理编制《青海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经省政府同意后印发实施,动态调整,长效管理,规范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执法行为。深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严格落实改革方案要求,完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运行机制,进一步理清各级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与行业主管部门、审批机构等的监管职责边界,明确监管事权,避免监管缺位、越位、错位。(责任部门: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厅政法处、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按职责分工牵头负责,完成时限:2021年完成)
(三)加强审管衔接。分行业领域建立审批监管协作机制,制定审批监管业务协作实施细则,明确协作流程,建立健全信息互通共享、定期沟通会商等制度办法,实现省市县三级联动、事前审批与事中事后监管有效衔接,切实形成监管合力。(责任部门: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厅建管处、厅运输处、厅养管处、省公路路政执法总队、省地方海事局按职责分工牵头负责,完成时限:2022年完成)
(四)建立完善监管制度和规范。分领域建立具体事项的监管规则并向社会公开,统一监管标准、规范操作规程、细化监管措施、明确监管责任。同时,在综合运输、安全应急、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领域探索推进地方标准制定工作。对现行有效地方标准,结合实际,实施提档升级、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推荐性标准集中复审等工作。(责任部门: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厅综规处、厅建管处、厅运输处、厅养管处、厅安监处、厅科技处、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省公路路政执法总队、省地方海事局按职责分工牵头负责,完成时限:2023年完成)
(五)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动态调整省厅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频次。分领域制定随机抽查实施细则,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青海协同监管平台,规范开展双随机抽查工作,建立抽查台账,及时将检查结果录入系统并向社会公示。对跨部门实施联合抽查的事项,责任部门要做好统筹和协调配合,切实避免多头多层重复检查,减轻企业负担。各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建立完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机制,依法开展监督检查活动。(责任部门: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厅政法处、厅建管处、厅运输处、省地方海事局、省交通工程技术服务中心按职责分工牵头负责,完成时限:2021年完成)
(六)探索建立重点领域重点监管机制。探索建立重点监管清单制度,对重点领域重点事项实行重点监管。建立健全风险分级分类监管机制,注重源头预防、排查梳理、多元化解和应急处置。(责任部门: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厅建管处、厅运输处、厅养管处、厅安监处、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省公路路政执法总队、省地方海事局按职责分工牵头负责,完成时限:2023年完成)
(七)提升信用监管效能。推动重点领域信用制度办法制修订,规范行业信用管理。加强“双公示”等信用信息归集,依法开展信用评价、信用风险预警和分级分类监管。在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公路超限超载等领域开展诚信缺失问题专项治理,依法依规实施信用修复。(责任部门: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厅建管处、厅运输处、厅安监处、厅治超办、省公路路政执法总队、省地方海事局按职责分工牵头负责,完成时限:2023年完成)
(八)推进“互联网+监管”应用。结合执法业务需求,加快推进监管执法相关信息系统建设,加强智能执法终端配备,深化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等执法业务系统应用,提升执法规范化水平。深入推进非现场执法。提升数据互联共享能力,强化大数据关联分析,在行业重点领域推动实现监管对象自动查验和在线监管。推动交通运输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整合,健全完善信息资源共享交换机制,协调推动部省“互联网+监管”系统建设对接。围绕重点监管需求,形成若干“互联网+监管”风险预警大数据模型,提升监管效能。(责任部门: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厅政法处、厅建管处、厅运输处、厅养管处、厅安监处、厅科技处、厅治超办、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省公路路政执法总队、省地方海事局、厅信息中心按职责分工牵头负责,完成时限:2023年完成)
(九)落实和完善包容审慎监管。加强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规律探索研究,分类制定监管规则和标准。密切关注部分市场主体运营动向,做好涉稳事件的预防和处置,确保社会大局稳定。(责任部门: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厅建管处、厅运输处、厅养管处、厅安监处、厅治超办、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省公路路政执法总队、省地方海事局按职责分工牵头负责,完成时限:2023年完成)
(十)全面提升监管能力。组织实施《全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素质能力提升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细化制定专项活动方案,逐项抓好落实,全面提升执法人员政治素质、法治素质、执法规范化水平。组织开展监管执法业务培训,探索实行监管执法人员到重点监管企业进行岗位实训,培养“一专多能”监管执法人员,建立健全监管培训长效工作机制。(责任部门: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厅政法处、厅建管处、厅运输处、厅养管处、厅安监处、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省公路路政执法总队、省地方海事局按职责分工牵头负责,完成时限:2023年完成)
(十一)严格规范监管行为。推进“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落实,动态调整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并抓好贯彻实施。加强执法记录仪配备和使用,全面实现执法信息公开透明、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同时,按照“谁执法谁公示”原则,除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外,按层级依法公开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职责、依据、结果等信息。(责任部门: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厅政法处、厅办公室、厅建管处、厅运输处、厅养管处、厅安监处、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省公路路政执法总队、省地方海事局按职责分工牵头负责,完成时限:2021年完成)
(十二)加强跨部门跨区域联动协作。一是加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提升案件移送质量。结合业务需求,分领域建立与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监管执法联动响应和协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联合执法、应急联动。(责任部门: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厅政法处、厅建管处、厅运输处、厅养管处、厅安监处、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省公路路政执法总队、省地方海事局按职责分工牵头负责,完成时限:2023年完成)二是建立跨区域联动执法协作机制,健全线索通报、案件移送、案件协办等工作制度。(责任部门:各市州交通运输局、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按职责分工牵头负责,完成时限:2023年完成)
(十三)分领域细化落实事中事后监管重点任务。交通运输部聚焦公路管理、水路运输、道路运输、海事管理、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五大领域事中事后监管重点、难点和薄弱环节,制定专项行动方案,明确了事中事后监管三年行动重点任务(详见“交办发〔2021〕18号”附件),从压实监管责任、健全监管规则、完善监管方式、提升监管效能等方面提出了具体举措。请各责任部门根据部门事权,对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牵头和配合落实的任务,逐项分解、抓好落实,保障相关任务在规定时限内高质量完成,补齐各领域各环节事中事后监管短板、弱项,实现从“严进宽管”到“宽进严管”转变,促进监管与服务相互结合,切实提高监管效能。(责任部门:厅政法处、厅建管处、厅运输处、厅养管处、厅安监处、厅治超办按职责分工牵头负责,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厅属相关单位配合落实,完成时限:按相关负责单位进度持续推进)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责任部门要高度重视交通运输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协调联动机制,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的困难和问题,积极探索创新,进一步细化分解任务、实化工作措施、明确可检验成果,合理安排工作进度,科学配置监管资源,抓实责任分工,确保工作有部署、有落实、有成效。
(二)抓好任务落实。事中事后监管三年行动是深化交通运输“放管服”改革,优化行业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各责任部门要加强具体监管措施和部署任务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做好监管执法部门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引导监管工作人员履职尽责、廉洁自律、公平公正监管,切实保障监管工作取得实效。并建立激励惩戒机制,对忠于职守、履职尽责的,给予表扬和鼓励;对未履行、不当履行或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依法严肃问责,杜绝一放了之。
(三)提升服务保障。各责任部门要充分发挥信息化系统在事中事后监管工作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加强数据对接共享和系统应用。各级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省公路路政执法总队要统筹做好执法服装、标志统一配发工作,并配备必要执法装备和安全防护装备,加强执法人员职业保障,提升监管效率。
(四)营造浓厚氛围。各责任部门要善于总结工作中的好做法好经验,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微信公众号等各类宣传媒介,多形式、多渠道加强宣传引导和政策解读,培树典型、宣传推介,逐步形成市场主体诚信自律、社会公众监督的良好氛围。同时,要加强工作总结,及时将推进情况报厅政策法规处805室。


  青海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
2021年4月1日


  信息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青海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 2021年4月1日印发



原文链接:http://jtyst.qinghai.gov.cn/tzgg/zfxxgk/zfxxgkml/zcfg/bmwj/2021-04-08-1367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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